快科技1月5日消息,同桌人一起吃饭喝酒,如果有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,同桌喝酒的人会不会担责?近日,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。
案件详情显示,2025年2月6日,杨某家办满月宴,王某到其家中做客并饮酒。
而在当日下午19时许,王某到花某家与花某、宋某、杨某某共同饮酒,其间没有发生劝酒、押酒行为。
后王某独自驾车回家,21时许车辆侧翻至弥茨河沟内,造成王某死亡、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交警认定,王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,且醉酒后驾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,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
后续,王某家属将花某、宋某、杨某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赔偿王某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%的赔偿责任共计43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王某离开过程中,花某曾劝阻王某喝酒后不要驾车,王某离开后,花某多次电话联系王某,联系无果后,多次联系王某妻子、女儿,并与宋某外出寻找王某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中,被告花某、杨某某、宋某与王某共同饮酒,在王某醉酒后,负有照顾、护送或通知家属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被告虽对王某进行劝阻,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王某驾车,应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。
同时,被告在王某驾车离开后,通过电话、微信积极联系王某及其家人,并外出寻找的行为表明被告对王某的离开并非放任不管,其过错程度轻微。
综合本案原、被告的过错程度,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花某、宋某、杨某某各负责赔偿20000元为宜,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。
一审判决后,王某家属不服上诉,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,驳回原告上诉。
